| 4.1 |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附註一)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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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釐訂全體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並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本委員會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須付出的時間及董事之職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及是否應該按表現釐訂薪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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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透過參照董事會不時通過的公司目標,檢討及批准按表現而釐定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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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支付那些因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會對本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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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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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自行釐訂薪酬(附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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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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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根據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高級管理人員」指於本公司年度報告書中同一類別內提及的人士,並須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12段予以披露。這是指董事會負責決定哪些人士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類別。現時,集團財務總監及各分部主管均被刊載於本公司年度報告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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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委員會須向股東建議,如何就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68條的規定)取得股東批准的董事服務合約,進行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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