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附注一)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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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厘订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之职责、集团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厘订薪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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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透过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检讨及批准按表现而厘定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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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那些因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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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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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厘订薪酬(附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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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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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高级管理人员」指于本公司年度报告书中同一类别内提及的人士,并须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12段予以披露。这是指董事会负责决定哪些人士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类别。现时,集团财务总监及各分部主管均被刊载于本公司年度报告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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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委员会须向股东建议,如何就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68条的规定)取得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约,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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